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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锅炉材料的质量证明及验收

文章录入: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添加时间:2022-2-28
1.锅炉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同时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
(2)锅炉材料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锅炉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3)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锅炉材料验收
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材料验收制度。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JB/T 3375 《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对锅炉用材料进行入厂验收(其他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可参照执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目在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2)B 级及以下锅炉用碳系钢和碳锰钢材料,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8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3.锅炉材料管理
(1)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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