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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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哪些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注;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1 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是由锅筒(壳)、启动(汽水)分高器及储水箱、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等所组成的整体。
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注2)以及第一个阀门以内(不含阀门,下同)的支路管道;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设置分汽(水、油)缸(以下统称分汽缸,注1-3)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不设置分汽缸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主给水管道指给水泵出口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主蒸汽管道指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止回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
注 3∶分汽缸应当按照锅炉集箱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
注 4∶锅炉管辖范围之外的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测量、水(液)位测量、温度测量等装置(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
1 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是由锅筒(壳)、启动(汽水)分高器及储水箱、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等所组成的整体。
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注2)以及第一个阀门以内(不含阀门,下同)的支路管道;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设置分汽(水、油)缸(以下统称分汽缸,注1-3)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不设置分汽缸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主给水管道指给水泵出口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主蒸汽管道指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止回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
注 3∶分汽缸应当按照锅炉集箱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
注 4∶锅炉管辖范围之外的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测量、水(液)位测量、温度测量等装置(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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