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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资质):储气井的设计规定

文章录入: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添加时间:2022-5-19
储气井的设计规定
1 储气井设计应满足 TSG21一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储气井的有关规定。
2 井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井筒可采用分段设计,地面以下1.5m至井底的井筒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SY/T5724《套管柱结构设计与套管柱强度设计》的规定进行强度校核。
2.2 当井筒选用石油套管做井筒时,井筒的材料和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19830《石油天然气工业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或API SPEC 5CT《Casing and Tubing》的规定,筒体实测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设计最小厚度。
2.3 石油套管或钢管的螺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9253.2《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的规定或 API SPEC 5B《Threading,Gauging, and Inspection of Casing, Tubing,and Line Pipe Threads》的规定。
2.4当氢气储气井设计压力大于41MPa 时,储气井应采用分段设计;井口处地面3m 以下埋地部分井筒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Y/T 5724《套管柱结构设计与强度设计》的有关规定,井口下端至地下3m 段应选用与氢具有良好相容性的材料,储气井井深不应大于500m。
2.5 井深应根据储气井水容积大小的要求确定。
3 井口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井口装置的结构型式可采用法兰式或接箍式。井口装置的井口内径不应小于120mm。
3.2井口装置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宜采用 Cr-Mo 钢锻件,锻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的规定。
3.3 井口装置应配置切断阀门、压力表及排液装置。
4 井底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井底装置结构可采用封闭式或开孔式,井底装置的密封应可靠。
4.2 当井底装置采用锻件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的规定。
5 井口装置与井底装置的非锻件受压元件材料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6 氢气及混合氢气储气井应设置泄漏监测管。
储气井的工作环境是在地下,属于地下压力容器,既受内压,也受地层外压,储气井的深度较深,可达 2000m。不同深度的井筒所受的内压基本相同,但其承受的地层外压是不同的,上下甚至相差很大,故规定井筒可采用分段设计。
此条规定了井口装置的连接型式,其目的是要便于井口装置拆卸和维修。规定井口内径的最小尺寸是要满足井筒内的检测设备(内窥镜、超声波检测仪等)和排液管的安装要求。
规定氢气及混合氢气储气井应设置泄漏监测管,是因为氢气的分子极小,特别容易泄漏,如果井筒或其连接籍处发生泄漏,可通过泄漏监测管收集泄漏的氢气,使设在地面检测装置可以测到,及时采取措施对储气井进行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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