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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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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浙江省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文章录入: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添加时间:2022-5-7
参照《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B1 基本条件
B1.1法律地位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B1.2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B1.3 人员
B1.3.1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B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
申请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6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48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20名。各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人员条件要求见本细则附录ba、附录bb。
B1.3.3 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B1.3.4人员培训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B1.4 办公场所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B1.5 检验设备和场地
申请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其检验设备应当满足本细则附录ba、附录bb的规定。其中,申请BD(Ⅴ)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设备)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检验仪器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B1.6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检验机构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B1.7 法规标准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B1.8 信息化管理系统
(1)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
(2)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B1.9 检验能力和业绩
(1)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B1.10 资料保存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B1.11 外委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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