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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资质:哪些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文章录入: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添加时间:2022-8-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包括报废气瓶、超期气瓶、来源不明气瓶、其他不合格气瓶。
 
一、报废气瓶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未经安全评估,自制造日期起超过8年的在用气瓶。
2.超过安全评估有效期的气瓶。超过安全评估有效期的在用气瓶。
3.充装前检查发现的缺陷超标气瓶。缺陷包括腐蚀、变形、泄漏、瓶阀损伤等。
4.检验有效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黑气瓶”。检验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超过自制造日期起8年的气瓶。
5.安全评估有效期超过12年的“黑气瓶”。安全评估有效期超过自制造日期起12年的气瓶。
6.对不具备安全评估条件进行评估的“黑气瓶”。对自制造日期起超过8年的非自有产权气瓶、未购买充装责任保险的气瓶、未进入气瓶追溯系统的气瓶、未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气瓶、未向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安全评估告知的气瓶。
7.螺栓护罩改为焊接固定的“黑气瓶”。
8.修改制造标志的“黑气瓶”。修改制造日期等制造标志的气瓶。
 
二、超期气瓶
1.首检超期气瓶。护罩上制造标志的制造日期起,已超过4年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
2.第二次定检超期气瓶。已超过检验标记下次检验日期的气瓶。
 
三、来源不明气瓶
1.没有充装单位代码或者充装单位标识码的气瓶。
2.没有二维码等信息载体的气瓶。
3.扫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不能查询气瓶基本信息、充装信息的气瓶。
 
四、其他不合格气瓶
1.瓶阀改造后,其入口加长插入液面以下的气瓶。
2.盛装丙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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