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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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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办理程序

文章录入: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添加时间:2022-3-17
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未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地区, 其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2 申请
2.1 一般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G),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B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申请核准项目。
2.2 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主体
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内设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丙类检验机构是内设机构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丙类检验机构是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其子公司共同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非控股子公司不能申请丙类检验机构。
3 受理
3.1 予以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2 补正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3 不予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4 鉴定评审
4.1 一般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4.2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4.4 鉴定评审公正性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5 审查与发证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与母公司一同申请且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从事检验工作的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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