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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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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起重机械施工报检提交的资料

文章录入: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许可证网   添加时间:2022-3-7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及其合格要求应当不少于、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持以下资料向监检机构申请监检。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施工计划;
(五)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退回施工单位。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三)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制造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六)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七)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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